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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宗朝浚汴河·导洛


  熙宁六年十一月辛丑,诏今冬不闭汴口,令造筏截浮凌。先是,权判将作监范子奇言:“汴口每岁开闭,劳人费财。乞每至冬,更勿闭口。”上曰:“旧闭口良有所费。”安石曰:“闻往时所费至百万。”上曰:“闻都省有碑,言沟洫前通于汴水,不知自何时如此,河底渐高?”安石曰:“今沟首皆深,汴极低。又观相国寺积沙几及屋檐,则汴河如此渐高未久。”上曰:“有汴河来已久,何故近方如此渐高?”安石曰:“旧不建都,即不如此。本朝专恃河水,故诸陂泽沟渠清水皆入汴。诸陂泽沟渠清水皆入汴,即沙行而不积。自建都以来,漕运不可一日不通,专恃河水灌汴,诸水不复得入汴,此所以积沙渐高也。”丁未,王安石言:“以浚川杷浚黄河,自二十八日卯时至二十九日申时,凡增深九寸至一尺八寸。请以杷浚汴。”从之。先是,有选人李公义者建言,请为铁龙爪以浚河。其法:用铁数斤为爪形,沉之水底系絙,以船曳之而行。宦官黄怀信以为铁爪太轻,不能沉,更请造浚川杷。其法:以巨木长八尺,齿长二尺列于木下,如杷状,以石压之,两旁系大絙,而端矴大船,相距八十步,各用牛车绞之去来,挠荡泥沙,已又移船而濬之。它日又言:“开直河一道,计省却九百万物料、三百万夫工。如怀信所造浚川杷,即处处危急可用。直河所以有不可开者,只为近水,开数尺即见水,施功不得。今但见水,即以杷浚之,无不可。使水趋直河去处,即一岁所省,凡几百千万物料夫工。又汴河、广济河诸斗门减水河,自此更不须计工开没,但列百千枚杷,永无浅淀也。”

  七年四月庚午,诏置浚黄河司,差范子渊都大提举,李公义为勾当公事。

  八年二月丙戌,同管勾外都水监丞程昉等言:“尝乞以京西三十六陂为塘,潴水入汴漕运。其陂内民田,欲先差官量顷亩数拨还,或给价钱。又采买林木遥远,清汴闸欲作二三年修,仍选知河事臣僚再按视措置。”诏翰林侍读学士陈绎、入内都知张茂则与昉等覆视以闻。其后绎等言:“可济行运。其置闸疏密土工物料,见令杨炎等计置。”诏候相度毕,具合行事节以闻。

  十月壬辰,张方平判应天府。方平在朝虽不任职,然多所建明。尝论汴河曰:“臣窃惟今之京师,古所谓陈留,天下四冲八达之地者也。非如函秦,天府百二之固,洛宅九州之中,表里山河,形胜足恃。自唐末朱温受封于梁国而建都,至于石晋割幽、蓟之地入契丹,遂与强敌共平原之利,故五代争夺,兵革相寻,其患由乎几甸无藩篱之限,本根无所庇也。祖宗受命,规模必讲,不还周、汉之旧而梁氏是因,岂乐而处之,势有所不获已者?大抵利漕运而赡师旅,依重师而为国也,则是今之势。国以兵而立,兵以食为命,食以漕运为本,漕运以河渠为主。国初,浚河渠三道通京城漕运。自后定立上供年额,汴河斛斗六百万石,广济河六十二万石,惠民河六十万石。广济河所运,止给太康、咸平、尉氏等县军粮而已。惟汴河所运,一色粳米,相兼小麦,此乃太仓畜积之实。今仰食于官廪者,不惟三军,至于京师士庶,以亿万计,大半待饱于军稍之余,故国家于漕事至急。京,大也;师,众也。大众所聚,故谓之京师。有汴河则京师可立,汴河废则大众不可聚。汴河之于京师,乃是建国之本,非可与区区沟洫水利同言也。”

  九年十月丁酉,判大名府文彦博言浚川杷无益于事。诏令范子渊画一分析奏闻。

  元丰元年正月戊辰,熊本落知制诰、分司西京、饶州居住,权都水监丞、主客郎中范子渊追一官,差遣依旧。本坐按视浚河事不实,缘疏浚有河退地二万二千三百顷,而附会报不以实;子渊所称河退地虽实,而以二年数误并为一年,故有是命。又濬川杷仅同儿戏,子渊所陈,固多妄云。运河置闸,令都水监再相度以闻。

  二年四月乙卯,诏导洛、通汴,用是月甲子兴工,遣礼官祭告。

  六月甲寅,提举导洛通汴司言:“清汴成以四月甲子起役,六月戊申毕工,凡四十五日。自任村沙谷至河阴瓦亭子并汜水关,北通黄河,接连运河,长五十一里。河两岸为堤,总长一百三里。河所占官私地二十九顷,已引洛水人新口斗门,通流入汴,候汴水调均,可塞汴口。乞徙汴口官吏河清指挥于新开洛口。”从之。

  十月,诏金部郎中、权判都水监范子渊减磨勘二年,余推恩有差,以疏导汴河有劳也。

  三年正月癸巳,三司言:“发运司岁发头运粮纲入汴,旧以清明日。自导洛入汴,以二月一日。自去冬汴水通行,不必以二月为限。”从之。

  六月乙卯,参知政事章惇上《导洛通汴记》。诏以《元丰导洛记》为名,记石于洛口庙。

  四年七月戊戌,诏:“自今汴河水涨及一丈四尺以上,即令于向上两堤,视地形低下可以纳水处决之。”

  五年六月,诏:“已折金水河透槽回水入汴,自汴河北引洛水入禁中,以天源河为名。”

  八年三月,哲宗即位。

  四月辛未,诏户部侍郎李定取都提举汴河堤岸司所领条析以闻。

  五月乙未,户部侍郎李定具到都提举汴河堤岸司专切提举京城所管课利事件奏之(事见《变新法》)。庚子,诏提举汴河堤岸司隶都水监。

  旧录云:先帝导洛入汴,缮完戎器,于无事之日,皆专置司,事得以举,至是归之有司。新录辨曰:导洛水、造军器,此非人君必躬必亲主事。先帝既置司,何常不归之有司邪?始则专置一司,得以核实,事既就绪,当有统属,故各归所隶,是亦上帝之意也。自“先帝导洛”至“归之有司”,一十九字并刪去。

  元祐元年正月癸卯,中书省言:“点磨得宋用臣导洛通汴,并京城所出纳违法等事。”诏宋用臣降授皇城使、添差监滁州酒税,其根究钱物未明事,送户部结绝,仍令本部具合措置事件闻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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