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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课条例


  《洲课条例》,一卷(两淮盐政采进本)

  明王侹撰。侹始末未详。其作此书时,则官南京工部营缮司员外郎也。

  明代自镇江至九江,沿江洲课,皆隶南工部。后以其有影射吞占之弊,复设官以董之。《明史·食货志》未详其法,盖以其并入地粮内也。是编乃嘉靖中侹为督理时所辑。首载敕谕及课银数目、取用条例;次载准奏事例八条,部司酌议事宜九条,可以考见一时之制。《千顷堂书目》载《芦政条例》一卷,不著撰人,注曰“嘉靖己酉南京工部营缮司主事惠安庄朝宾序刊”。此书有朝宾序,与黄虞稷所载合。殆即一书而异名,盖“洲课”即“芦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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