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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书


  《乐书》,二百卷(福建巡抚采进本)

  宋陈旸撰。旸字晋之,闽清人。绍圣中登制科,官礼部侍郎。事迹具《宋史》本传。

  此书乃建中靖国间旸为秘书省正字时所进。自第一卷至九十五卷,引三《礼》、《诗》、《书》、《春秋》、《周易》、《孝经》、《论语》、《孟子》之言,各为之训义。其第九十六卷至二百卷,则专论律吕本义、乐器、乐章及五礼之用乐者,为《乐图论》。引据浩博,辨论亦极精审。视其兄祥道《礼书》,殆相伯仲。

  第《礼书》所载,只详於三代器数,是书则又推及律吕本原及后世雅俗诸部。故陈振孙《书录解题》谓《乐书》博则博矣,未能免於芜秽也。然旸书包括历代,总述前闻,既欲备悉源流,自不得不兼陈正变。使振孙操笔而修史,将举古来秕政乱法一切删之不载乎?此南宋人迂谬之见,不足据也。其中惟辨“二变”、“四清”二条,实为纰缪。自古论“四清”者,以民臣相避以为尊卑立说,本属附会。旸则曰:“黄钟至夹钟四清声,以附正声之次。”其意盖谓夷则至应钟四宫而设。既谓黄钟至夹钟为清,又谓为夷则至应钟而设,是两“四清”也。不知每一均必具五声,夷则一均以夷、南、无、应为次,而阙角声,必须黄钟清为角。南吕一均以南、无、应为次,而阙羽、角二声,必须黄清为羽、大清为角。以调而论,则谓夷、南、无、应四律,以声而言,则为黄、大、太、夹四清,非有二也。其不用正声而用清声者,乐之高下以渐,无骤高骤下之理。以夷则一均言之,如用夷、南、无、应四正律,则其声以次而高。而忽用黄钟正律,虽同在一均,而高下不协,故必以黄清协之也。旸引李照十二钟之说,殊为舛误。又论“二变”曰:“五声者,乐之拇指也。二变者,五声之骈枝也。五声可益为七音,则五星、五行、五常亦可益而七之乎?二变之说始於尚书,而蔓衍於《左传》、《国语》、《书传》、《汉志》。是不知《书》之‘在治忽’,有‘五声’而无‘七始’。《国语》之‘七同’,有四宫而无徵也。《左氏》为七音之说,盖八音耳。八音以土为主,而七音非土不和。故《书》之《益稷》、《礼》之《乐记》,其言八者皆虚其一,犹大衍虚其一也”云云。不知“二变”之生,由於高下之次。

  蔡元定相去二律则音节远之说最有根据。若不究其理之所由然,而但以数相较,则七较之五而多其二者,将十二较之五而亦多其七,是音不得有其七,而律亦不得有其十二乎?且“五声”、“二变”,有管律弦度之不同。半太蔟与正黄钟应,半夹钟与正大吕应。此理尤为旸所不知也。至以七音为八音虚土而言,尤为牵强矣。又其释《周官》三宫之乐,以圜、黄、太、姑为宫之旋而在天者,故其合别而为四。函、太、姑、南为宫之旋而在地者,故其合降而为三。黄、大、太、应为宫之旋而在人者,故其合降而为二。若然,则天宫用八律,地宫用六律,人宫用四律,以多少为差别也。而圜丘乐六变,方丘乐八变,宗庙乐九变,又何以解耶?凡此之类,皆不可据为典要。然唐以来乐书无传,北宋乐书惟《皇祐新乐图记》及此书存耳。遗文绪论,条理可徵,又安可以一眚废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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