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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海


  我是一个苦而弱的幼女,两年前在W城读书,遇着一个卤而无文的军校学生。当时我是一个刚从旧礼教的监牢里冲出来的闺女,年未二十,没有一点阅历和经验,以致误用感情,无条件的与他结合了。但是后来同居不久,他以为把我骗到手了,就告诉我他家中有妻有子,我当时愤急欲死,他又百般的安慰——决定将他旧式婚姻解除(其实到现在还是一句空话)——可是我与他从此就一天一天的感情淡薄而恶劣起来了。今年我来上海求学,他从N埠带来一身花柳恶毒,害得我住了两个多月的医院才恢复健康。(据医生说,若是稍久一点时间,我的今生就亡了。)我现在恨极了这个骗人害人的东西,再不能容忍下去,已决心与他脱离,但我近日接着他的几封信,还是极想骗我,表示千万不承认脱离关系。(其实并无婚约。)

  编者先生!我现在是个孤苦的上海飘泊者,对于这个问题,得不着谁的讨论与援助,总不知如何是好!我想个人最近登报声明与他脱离关系,若他来到上海万一还要骗吓纠缠,我就与他到法庭申诉,但是不知只登报可不可以?再者法庭对于这样案件的手续是怎样?简单不简单?总之我现在百万分诚恳的请求先生示我一个良好办法,使我简单顺利的脱离苦海,我就感激不尽了。

  胡素澄

  答:胡女士此信既预备我们在本刊上答复,想署名已是假托的,所以我们敢于发表出来。胡女士遭遇如此不幸,我们固然深为惋惜,但能“从旧礼教的监牢里冲出来的”一个有志气的女子,却不免被“骗人害人的东西”“骗到手”,虽女士自承“没有一点阅历和经验”,但正在求学时代,不思先使学业有相当的成就,贸贸然与未加深察的男子无条件的结合,这种卤莽的自陷的行为,在思想比较清楚的人,都应该知道自慎。我们希望为自己争自由谋幸福的女子,当以胡女士为前车之鉴,俾免再蹈覆辙。我们当知这种卤莽的自陷的行为不但影响个人的前途,且使顽固派有所藉口,对于女子教育前途以及女子应享的自由之发展,反增加了一层障碍。

  胡女士现在既恢复健康,又有了觉悟,而且已重新求学,可谓不幸中之大幸,从此好好的求学,便是走上了光明大道。至与对方虽然同居过,如此结合,在法律上并不认为正式夫妇,所以对方并无“不承认脱离关系”的权利,在女士亦无“登报声明与他脱离关系”之必要。(其实对方如此欺骗略诱,已经是刑事犯。)在女士只须从此严与断绝关系,断绝来往,如彼有信来噜苏,即写一最后的信去表示从此断绝的态度,并可申述上面所提出的意思来提醒他,警告他,使他断念。其实女士既看出他是“骗人害人的东西”,“已决心与他脱离”,“来上海求学”之后,就应该不把行踪及通讯地址让那“东西”知道,他又何从写“几封信”来“表示千万不承认”?现在女士的地址既不幸给那“东西”知道了,最好在上面所说的表示从此断绝的最后的一封信里,说某月某日起已离上海,到别的地方求学去了(并可随意说出一个地方,如苏州镇江之类),并说该地有亲戚帮助,如他再“纠缠”,她的亲戚便要帮她起诉,叫他尝尝铁窗风味;同时在校里可托故更改名字,免彼来寻问时的纠葛,如能转入别个相当学校更好。总之女士受此摧残,那个“东西”在法律上实无可以挟制女士的理由,实无可以束缚女士的权利,女士当勇敢坚持,毅然不动,千万不可再屈伏于他的“骗吓纠缠”。

  万一用了上面所建议的极力避免的方法,仍不能逃出那个“东西”的恶计,最后一途尚可赴法庭申诉,惩此凶恶,申诉的手续,如往上海临时法院,只须先往该院购买诉状四份,每份大洋三角,将事实写成同样的诉状四份(原为三份,一个被告加一份,两个被告加两份,余类推),此类案件所须缴纳的讼费大概要五十圆,诉状与讼费缴呈后,临时法院即可定时开审判决。如往上海地方法院申诉,则诉状只须一份,售价六角六分,讼费只须四圆半。如请得起可靠的律师代办及辩护,当然更妥,律师费由数十圆至数百圆,无一定标准,大概要看当事人的能力而定。应在何处法庭申诉,以被告人的居住地为标准。这种事情,女士以一可怜的“弱女”似难撑持,来信既言能进医院医治,又能求学,不知有人相助否?如有热心的亲友相助,可和他们诚恳商量,则对于法律事件的进行,也许可以更稳当些,免得女士一人受孤苦伶仃独自撑持的苦况。

  最后我们还有一点意思要奉劝女士的,就是既已觉悟,即可重新做人,所谓“以前种种譬如昨日死,以后种种譬如今日生”,不必再因已往的事情而挹郁于怀,是为至要。女士能如此觉悟,能如此奋勉往光明的路上跑,我们对于女士非但不忍责备,并且觉得不胜同情,不胜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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