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远书城 > 邹韬奋 > 小言论·第二集 | 上页 下页
哀监察院


  人性不甚相远,并非外国官吏特别好而不敢妄为,我国官吏特别坏而肆无忌惮,其重要枢机乃在社会舆论能否明是非,严褒贬;监察机关能否抉弊窦,著实效。日本政府大员犯法后不得不琅珰入狱的新闻,为我们所习见,最近美国前内务总长因受贿而宣判有期徒刑,虽以七八十岁之高龄,多方设法求恕,执法者不为稍动,国政之能上轨道,政府之所以能取信于国民者,即在此是非严明,赏罚不苟,也就是所谓法治的精神。我们对于监察院之成立,甚为重视,对于于院长打倒蚊虫苍蝇老虎的决心,不胜其同情,也无非希望在实际上能收到这样的效果。

  但是监察院自本年二月二日成立以来,几及半年,执行惩戒的机关所谓“官吏惩戒委员会”者,至今尚未成立,仅有弹劾而无惩戒,监察院岂不成为“呐喊院”?实际效果云云,徒觉可哀而已!依《弹劾法》虽得同时呈请国民政府免职“为急速救济之处分”,但近据京讯,弹劾交通部电政司长庄智焕及立法院委员史尚宽的几位监察委员因提出弹劾案两月之久,政府并未将庄等免职查办,特提出质问,有“监察制度几等虚设”之愤语。又前南京土地局长常鸿钧以“土地奶奶”一案喧传一时,虽经监察院调查确凿,提出弹劾,仅免职而未经惩戒,最近又闻另有新委任,而受彼蹂躪的湘女子邓成立则被陷受拘未释。依《弹劾法》第三条规定:“弹劾案之提出……应详叙事实,附举证据”,可见经监察院提出的弹劾,已有“事实”和“证据”,不应含糊以不了了之。依《监察院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弹劾案提出时,由院长另指定监察委员三人审查,经多数认为应付惩戒时,监察院应即弹劾移付惩戒”,可见经监察院移付惩戒时,已经过“审查”,不应含糊以不了了之。即政府认监察院的弹劾不对,应该还他一个是或非,若延搁不理或含糊了事,使蚊虫苍蝇老虎视监察院如无物,分道扬镳,各尽能事,使老百姓只觉监察院不过等于“呐喊院”,实深惋惜,我们以为监察委员诸君应以去就力争,务使名实相符,勿让那班蚊虫苍蝇老虎在旁窃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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