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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的责任问题


  关于李石岑与童蕴珍情变的批评,我已在贵刊第七卷三十七期的信箱里领教过了。我仔细看一遍,觉得先生始终没有注意到恋爱的责任问题。李哲学家对童女士热烈的时候,得到“甜蜜的深吻”,得到“性的满足,性的愉悦,性的畅适”,“慰贴着你(指童)两扇高耸的乳房”,(均见李致童的信中语)可谓极取乐的能事,他在“恋爱”上的收获可谓不少,一旦不高兴,便一脚把她踢开,毫不怜惜,好像一点责任都没有,我才知道做了有名的学者尽可随意讲恋爱而却无须负恋爱的责任。据我所听见,李哲学家只讲恋爱不负责任(在他是所谓“只讲恋爱不谈婚姻”),对童女士并非破题儿第一遭。大夏大学里有位女生叫做罗玉君,是他在该校讲“人生哲学”时的一位女高足,不知怎的由“哲学”而同居,由同居而同赴法国,最后一幕也是和对于童女士的一样结局。这样不负责任的恋爱大可做得,所以不妨一而再,再而三!先生在答梁君的那封信里,对于李哲学家的这一点,似乎并没有爽快的指出,也许因为他是你的朋友,不好意思畅所欲言吗?

  关于这件事,女同胞出来发表意见的还没有见过,也是颇足诧异的。

  亦 青

  按:记者和“李哲学家”,虽在好几年前曾经通过一次信,但尚无一面之雅,而且我们论事论人,一秉大公,原不该有朋友和非朋友之别。我在答复梁先生的那封信里,是就客观的态度,依两种立场研究,以为如就“超现实的独辟蹊径”的立场说,“李君只须确在当初说得明白,可以说没有什么重大的责任(法律问题在外)”;如就“顾着现实依着习俗”的立场说,“他当然逃不掉相当的责任”,对于他的责任问题并非未注意到,不过加以分析而异其观点罢了。

  我以为两性间以不害人不害己为最高标准;其次虽不幸而害己,却不可害人;倘既害己而又害人,那是最不应该干的事情。所谓“恋爱的责任”似乎也可以作如是观,责任的轻重全视对象而异,全视对象受害与否为转移。亦青先生所提起的罗玉君女士曾否因被遗弃而受到害处,我们不知底细,无从悬断,至于童女士之受了“李哲学家”的害处是很明显的,所以李君确应负有责任。

  关于女同胞对于此事的意见,九月十四日的《晨报》上《现代妇女》特刊里面有一篇短评颇可注意。该刊既称系现代妇女社主编,当系女子的手笔(著者署名“箴一”),内容如下:

  社交公开,妇女解放,高唱入云,男女当然可以做朋友。要说已婚的男女与异性作“文字之交”的资格和权利都没有的话,那就未免思想太狭窄了。李石岑哲学家,童蕴珍女诗人,如果始终能做一个文字上的朋友,那个又敢反对?甚至就是作精神上的伴侣,也未尝不情有可原。

  由相怜而恋爱,由恋爱而同居;因同居而怀孕,因怀孕而打胎。在李先生的一方面,前妻可不离婚,女友亦愿供其取乐;不受婚姻束缚,又不负爱情责任,这种“人生哲学”,委实是再好也没有!

  至于入世未深的少女,凄凉身世的童女士,遇着这学识丰富,以“纵欲”“私利”“残忍”为人生观的哲学家,只有怪自己意志薄弱,不能明哲保身,还有什么话可说的。

  最后一封信,的确写得动人,发表的意见又归咎于中了新浪漫主义的毒,哲学家的思想,毕竟透彻。只可惜不在未同居以前开导为感情所屈服的童女士,却在打胎以后又使她尝到离弃的悲痛。

  有人认为是童女士首先反情的,但是像这样的结合继续下去,女方总是吃亏的;倒不如早一点解决,以免更溺入深渊。假使真是童女士先破颜的,那她倒还算有觉悟,恐怕事实上是环境逼得她不得不如此做的吧!

  彻底的说,并不是赞成一个男子霸占一个女子,一个女子霸占一个男子的婚姻制度,不过在这男女尚未真正平等的情形社会里,既不能根本的推翻家庭,就应当维持一夫一妻的生活,以免影响社会的安宁,增加人类的痛苦。

  这篇短评里的意见也许可以代表不少人的心理——只就我们所收到的许多关于此事的来信,已可见一斑——但记者以为症结全在“男女尚未真正平等”一句话。倘若男女果已真正平等了,恋爱是相互的事情,即“取乐”以及“不受婚姻束缚”等等,都是双方面的事情,不是单方面的事情,何致“女方总是吃亏的”呢?讲到“离弃的痛苦”,在“男女尚未真正平等”的社会里,当然是指男的“离弃”女的,几乎绝没有人说女的“离弃”男的。其实倘若男女果已真正平等了,“离弃”也何尝不可成为双方的事情,何必一定是单方的事情?处于真正平等地位的甲乙两人,甲不愿再和乙在一起,乙一定也不满意,一定也不愿和甲再在一起,何为仍要挨在一起受精神上的痛苦呢?只有在“男女尚未真正平等”的社会里,“离弃”才专偏在男的方面,好像被“离弃”的只有女子。而且在事实上也并非完全如此,记者就亲见一位亲戚(男的)被他的夫人所“离弃”,因为他的夫人另有了爱人而一定要对他提出离婚,我见他们爱情已破裂至无可再圆的地步(破裂的责任却完全是出于女的主动),老实劝这位男的爽快承受那位女的“离弃”。事后他因为一切都没有倚赖女的必要,也就不觉得有怎样的“痛苦”。其实精神上或爱情上既不幸而破裂,不“离”的痛苦实较“离”的痛苦为尤甚——倘若是男女确能真正平等的话。

  而且在“男女尚未真正平等”的社会里,所谓“恋爱的责任”,在男子不过须负扶养的义务而已——在“李哲学家”则为按月须付一百五十圆的问题——仔细分析一下,和“恋爱”已不相干,即“恋爱”已不能因此而“再圆”。所以李童到了现在的地步,完全是赡养女方的问题,他所负的可以说是赡养的责任,在实际上已不是什么“恋爱的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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