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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讨论过的一个问题


  《生活》对于轰动一时的社会问题,常有切中肯要的评论,我们读者因为看得惯了,所以遇着这类的问题发生的时候,总是引领盼望着先生的笔下有什么卓见伟论发表出来,让我们听听,这种心理不但我一个人有,我所认识的许多亲戚朋友都有同样的感觉。但是我最近有个很大的疑问,就是闹得满国风雨(不止满城而已)的陶刘妒杀案,竟成为《生活》未讨论过的一个问题。我和我的许多朋友都觉得闹得这样凶的一个社会问题,究竟是非如何,在先生应发表意见,一新社会耳目,不应终守缄默,置之不论不议之列。难道先生以为这个案子没有讨论的价值吗?那也要让我们明白有什么理由。我闷在这个闷葫芦里好久了,屡想写一信问你,因为公私交迫,延搁至今,刚才看见《生活》上期信箱里有一个题目叫做《闷葫芦》,又引起我写这封信的兴味,不知道你也有意把这个闷葫芦盖揭开,让我们瞧瞧里面到底卖什么药么?

  思 君

  答:记者对于这个问题平日也很注意,各方对于这个问题的言论我大概也看见过,我所以久未发表管见以供社会参考,因为我对于同性恋爱问题没有什么研究,关于恋爱的原则,我在《生活》上曾屡有表示,我对于这个惨剧关于这个原则上的意见,还是老货,也许没有多说的必要,现在既蒙思君先生好像点将一般点到头上,姑再略加申述。为便于研究起见,现在请先把浙江高等法院对陶思瑾上诉判决书全文中所述的事实撮录如下:

  陶思瑾(按陶现年二十二岁,刘较小一岁)系西湖国立艺术院之女生,于民国十七年九月间,初入该院肄业,即与先一学期入院之女生刘梦莹一见如故,自十八年春迄二十年夏,二人同室连床,情好甚笃,遂发生同性恋爱,并缔盟约,为永久保持爱情计,誓不与男性结婚。有许钦文者,原系陶思瑾亡兄元庆之好友,于十九年间,在西湖石塔儿头莲花凉亭地方,建屋数椽,为保存元庆遗留艺术作品之用,与陶思瑾原素相识,曾向之求婚,以该屋为同居之所,是时陶思瑾因与刘梦莹情感方浓,且以许钦文年事已长(按许现年三十六岁),雅不愿与其缔结婚约……讵许钦文因不得思瑾之允婚,乃转而属意于梦莹,察知梦莹求进之心甚切,好名之心亦重,遂竭意趋承……以博梦莹之欢心,二十年秋间,刘梦莹因共党嫌疑,被当局注意,避居许钦文家中,阅三星期之久,至此许刘二人之关系更为密切。至陶思瑾刘梦莹虽发生同性恋爱,但二人性情既不相同(陶思瑾任情而行,刘梦莹则城府甚深),爱情亦各不专一,而又不许对方之爱情为第三者所侵夺,以故陶思瑾见刘梦莹爱彼之情为许钦文所移,不觉深怀妒恨,从而更与其女教师刘文如发生恋爱。刘梦莹见陶思瑾对彼之爱情为刘文如所夺,亦妒火中烧,责令陶思瑾速与刘文如绝交,否则必杀刘文如或陶思瑾,并宣布与彼恋爱之历史,使对生命留一污迹。迨去年寒假,思瑾回绍兴原籍,梦莹赴沪省视其姊,复寄思瑾一明片,仍以拟将恋爱史宣布为言,思瑾对此,愤惧交加,其杀害刘梦莹之机,已伏于此。迨沪战发生,刘梦莹于本年二月三日夜间来杭,居住于许钦文家,同日许钦文寄陶思瑾一信,谓艺专开学无期,阻其来杭。陶思瑾因曾接刘文如之函(函内言及将回四川原籍),即于同月六日匆匆来杭,并携带贮有刘文如食物之网篮一只,抵杭后先至许钦文家,见刘梦莹在此,遂携网篮赴校住宿,八日午后欲回绍兴,仍过许钦文家,因刘梦莹挽留,遂不果行,同时陶思瑾坚邀刘梦莹同往绍兴游玩,爰同寓许钦文家,暗将许家装有铜插之电线,藏大衣内,以备乘机杀害刘梦莹之用,十一日上午陶思瑾原拟乘许钦文送郭德辉至江干化仙桥代课之便,同往江干,单独回绍,迨中餐毕,忽辞去车夫,仍留不去,下午二时,许钦文与郭德辉乘车赴江干,室内仅留刘梦莹与陶思瑾及女佣陈竹姑三人。刘梦莹因命陈竹姑烧汤洗浴,迨汤烧好,陶思瑾即命陈竹姑出外购买雪花膏,当将前后门一一上闩,并至厨房取厨刀一柄,乘刘梦莹浴毕出浴室时,砍伤其臂左。刘梦莹夺刀未成,随即逃避,顺取小杉木一枝,以资抵抗。嗣被思瑾绕图画室追逐,砍伤两肩及两膀等处,仍竭力逃避,陶思瑾脱下大衣,继续追逐。刘梦莹逃至大门,正拟拔关而出,乃思瑾已追踪而至,复从脑后猛砍一刀,梦莹即仰后倒地,思瑾又横砍梦莹颔颏咽喉右颈等处,并切断食气管,以致登时身死.陶思瑾亦筋疲力尽,昏晕倒地。未几,寄寓许宅之裘本元,及女佣陈竹姑,先后回来,呼门不开。旋许钦文偕其八妹许羡冶同回,询悉情由,深觉诧异,先用匙开门,仍不能开,即沿河缘墙脚绕至后门,猛力撞开,始得入内,突见刘梦莹已浴血死于门前草地上,陶思瑾亦昏蹶倒地,许钦文即拔开大门,放其女佣等入内,将思瑾先扶至卧室,一面报告岗警,转报二区六分署,由署将许钦文陶思瑾等监视……陶先由杭县地方法院判决无期徒刑,上诉后经浙江高等法院判陶预谋杀人,处死刑。(许钦文意图奸淫和诱惑未满二十岁之女子脱离享有亲权之人,处有期徒刑二年。)

  我们看到上面所述的事实,最觉得惨然的是陶用刀砍伤刘的时候,刘拼命逃避,而陶则追踪杀害的情形。刘脑后被猛砍而仰后倒地,陶又横砍她的颔颏咽喉右颈等处,并切断食气管。这种惨状,实在令人不忍回想!对爱人而忍下这样惨酷无比的毒手,“爱”字作何解释,像我这样的“俗物”,实在不懂。《时事新报》的记者天庐先生为着此事在该报上出了一个专号,主张“情杀减刑论”,他说“陶杀人的动机是为爱情而起,就这一点纯情的动机而论,就是预谋杀人而且残忍,也应该减罪判决”,他要想藉此“卸去你们冷酷无情法律的眼镜”,“创造个爱情的新社会来”。死刑之免除,原有多国实行,这是另一问题。我觉得爱人只应该爱,不应该杀,因爱她而要杀她,这种爱何用我们提倡?下毒手惨杀仇人,固是“冷酷无情”,下毒手惨杀爱人,便不算“冷酷无情”而算得仁爱多爱情吗?我也觉得不懂。

  诚然,陶因疑刘之不再爱她而生妒,由妒而生恨,由恨之深而下此惨酷的毒手。讲到这点,我又要把所谓“双恋”的原则提出来.若仅有一方的单恋,绝对不应对对方有压迫的行为。陶刘原来两方发生恋爱,后来陶疑刘之移爱,即认为是确的,可见仅剩陶一方的单恋,对刘不应有压迫的行为,今不但压迫,竟加以惨杀!提倡惨杀爱人和“创造个爱情的新社会”有什么相干呢!

  潘光旦先生对于这个案子曾做过好几篇文章。他是从变态心理学的观点上研究,他根据陶的律师在书面声述里说:“陶思瑾已自白杀人,惟云:当时见刘梦莹持刀向杀,可怕已极,如不加害,即为所害”,认为陶之杀刘,是由于“带着幻觉的被迫害的幻感”,以无为有。这就是说陶拿刀在手上预备杀刘,是由于觉得刘持刀向她杀(虽则刘在实际并没有这回事)。这却要由精神病学专家来鉴定一下,不然,拿刀杀人的人都可以推说先看见别人拿刀杀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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