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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要遵守法律


  (一九五四年九月)

  法律是人民依据自己无数次的经验而制定的。法律本身证明着:必须这样做,不可以那样做。人民的法律起着这样一种作用,它有效地反对敌人——使已被推翻的反革命剥削阶级不能再得势;它有效地教育自己和改造自己——将个别的利益服从总的利益,暂时的利益服从长远的利益,使自己成为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的创造者。

  法律是综合人民的意志,为着人民的利益,又经过自己所选举的代表和政府,研究讨论才制定的,所以每一个公民都必须遵守。

  旧社会——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统治的社会,他们的法律,是保护统治者剥削者制度的法律,压迫劳动人民的法律,因此,人民痛恨它,反对它,不遵守它,是自然的,也是应该的。而现在的法律是保护人民自己利益的法律,与旧社会的法律完全相反,我们如仍以以前对剥削阶级的法律的看法来对待现在的法律,那就错了,就将有利于敌人,不利于自己,我们决不可以这样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我国的宪法草案规定了人民民主国家的政治制度;规定了过渡时期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的总任务;规定了中央及各级地方的民主集中制的国家机构;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这些,是巩固我们已经实行的取得了伟大胜利的成果,同时又反映了国家和人民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共同愿望。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根本,一切法律都须根据与发展宪法上的规定而不可有丝毫的违背。

  在宪法公布以前,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宪法草案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几年来我们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制定了不少法律,如: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工会法、劳动保护条例,还有其他许多有关政策执行、有关政权机构组织的法律和法令。但这些还很不够。为了保障与领导“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在宪法公布之后,还须要依照宪法的规定,综合人民群众的意志与经验,制定许多更详细更完备的法律来。

  法律不只是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要求和共同愿望,而且需要经过隆重的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成为人民群众的信条;法律不只是依靠对于违反者毫无例外地给以应得的惩罚,而主要的还在于人民群众觉悟提高,知识提高,能自觉地遵守它。

  宪法草案第一百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七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这就是说,法律是神圣的,没有什么特殊的人可以违反法律而不受到惩罚;但最重要的是所有公民能够自觉地履行遵守法律的义务。人民遵守自己的法律,应该是自觉的;只有那些不懂得法律对于自己生活有重要意义的人、品质特坏的人、或未经过改造的人,才敢于犯法。因此,应该广泛地进行遵守法律的教育,每一项法律公布后,应该向人民做详细解释。每一次犯法案子的惩处,都应作为对人民的现实教育。这些都是今后政府、党派、团体的一项重要的工作。

  宪法草案第一百条说的“劳动纪律、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等,有的写在法律上,有的写在工厂、学校、团体、机关的章程、规则或公约上,有的虽没写成文字,但已为大家的习惯所公认。凡违反这些的人,有的送交司法机关审理,有的只在人民中进行检讨,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或给以不涉及司法范围而为章程、规则或公约上所规定的处分。这些,大部分似乎不属于检察与审判范围即法律的范围,实际上是人民遵守法律最真实的基础,是人民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管理自己的国家的最高表现,也就是我们建成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保证。

  遵守法律就是说,凡是国家公布的法律上写有的必须遵守;法律上没有写而为公共利益所必须具有的纪律、习惯,同样也要遵守。

  要人民群众都了解法律、遵守法律,需要党、政、军、民中的干部都知道法律,知道各项法律的重要意义,能随时随事对人民进行法律教育。所以所有干部都应学习法律并要模范地遵守法律。此外,还要有一部分阶级观点强、群众观点强的人,深刻地研究法律,专门做政治法律部门的工作。因此,有些干部要进政法学校或政法干部学校受短期训练;而高等学校招生也需分配一部分优秀青年进政法学校,受较长期的专门训练,成为将来政法方面的中坚工作者。

  (载1954年第9期《内务部通讯》署名:谢觉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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