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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自由的宣言


  (一九二〇年八月一日)

  我们本不愿意谈实际的政治,但是实际的政治却没有一时一刻不来妨害我们。自辛亥革命直到现在,已经有九个年头,这九年在假共和政治之下,经验了种种不自由的痛苦。便是政局变迁,这党把那党赶掉,然全国不自由的痛苦仍同从前一样。政治逼迫我们到这样无路可走的时候,我们便不得不起一种彻底觉悟,认定政治如果不由人民发动,断不会有真共和实现。但是如果想使政治由人民发动,不得不先有养成国人自由思想、自由评判的真精神的空气。我们相信人类自由的历史没有一国不是人民费去一滴一滴的血汗换得来的,没有肯为自由而战的人民,绝不会有真正的自由出现。这几年来,军阀政党胆敢这样横行,便是国民缺乏自由思想、自由评判的真精神的表现。我们现在认定,有几种基本的最小限度的自由,是人民和社会生存的命脉,故把他郑重提出,请我全国同胞起来力争。

  (A)消极方面

  一、治安警察条例把人民政治结社、政谈集合、屋外集合、公众运动、游戏、群集、演说、布告和工人聚集、女子参政种种自由交给警察官署去任意处理,结果便把改造社会的政治运动、思想宣传运动、劳动运动、女子运动根本打消,使约法上规定的集会、结社自由成了一句废话。故民国三年三月二日所公布的治安警察条例应即废止。

  一、出版法把人民著作、发行、印刷、出售、散布文书图书的自由,交给警察官署或县知事处理,不独把宣传文化灌输学术思想的工具完全破坏,并连约法上出版自由也根本消灭。故民国三年十二月四日所公布的出版法应即废止。

  一、报纸条例把日刊、周刊、旬刊、月刊、年刊和不定期刊的言论自由,放在警察官署手里,并且先要求许多保押费,这是中国抄袭日本的特别法律。结果把个人意见和社会舆论的发表权,寄附在警察官喜怒之下,思想既不能自由,舆论也不能独立,约法上言论自由的规定,还有什么效力!故民国三年四月二日所公布的报纸条例应即废止。

  一、管理印刷业条例把印刷局的营业自由完全剥夺,使约法上营业自由,全归无效。故民国八年所公布的管理印刷业条例应即废止。

  一、预戒条例中所举的犯罪事件,如破坏社会道德,阻挠地方公益等罪名,范围标准都由警察厅或县知事决定;并且不限于已经犯罪的人,便是警察厅、县知事认为“欲行”犯罪的人,也一律适用。凡受预戒令的人,居住、迁移、职业行动都不得自由,与约法上居住、迁移自由的规定完全相背。故民国三年三月三日所公布的预戒条例应即废止。

  一、戒严令第十四条规定的事件,凡人民、身体、家宅、言论、著作、集会、结社、书信秘密、居住迁移和财产营业等自由,没有一件不被干涉。这种重大的问题,断不可让行政官自由处置。应该要求:以后如果不遇外患或战争已经开始的时候,不得国会、省议会议决,或市民请求,不得滥行宣布戒严。

  (B)积极方面

  一、下列四种自由,不得在宪法外更设立制限的法律:

  (1)言论自由;
  (2)出版自由;
  (3)集会、结社自由;
  (4)书信秘密自由。

  一、这几年来,行政官厅和军警各署对于人民,往往不经法庭审判,擅自拘留,或擅自惩罚,把身体自由权剥夺净尽。应即实行《人身保护法》,保障人民身体的自由。

  〔附注〕:《人身保护法》便是英国的Wait of Haleas Corpus,章秋桐译为《出庭状》。该状有几层用处:(1)出庭状有一定的格式,英国是由高等法院(HighCourt)发出来的。如果受违法的拘留时,不但本人可以请求,便是亲友或相熟的人也都可以去领。(2)拘留人的人接到这状,便要立刻将被拘留的人交出。(3)被拘留人一经出庭状发出,无论生死都要交到法庭去依法审判。(4)法院既受人请求,应该即刻发出出庭状,不然便要重罚;受出庭状而不将被拘留的人交出者,也要重罚。故这种法律是救济违法拘人的最周密的方法。

  一、这几年来选举舞弊可算是达到极点,应由无党派关系的公民组织《选举监督团》,于选举时实行监督;并公请律师,专调查犯罪证据和管理诉讼事项。

  胡 适 蒋梦麟 陶履恭
  王 徵 张祖训 李大钊
  高一涵

  《晨报》

  192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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