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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宗朝增吏禄


  熙宁三年八月癸未,上批:“闻在京诸班直并诸军所请月粮,例皆斗数不足。内出军家口亏减尤甚,请领之际,仓界斗级、守门人等过有乞取侵剋,甚非朕所以爱养将士之意。宜自今每石实支十斗。其仓界破耗及支散日限斗级人等禄赐,告补关防,乞取条令,三司速详定以闻。”先是,诸仓吏卒给军食,欺盗劫取,十常三四。上知其然,故下是诏,且命三司条具。于是三司言:“主典役人岁增禄为二十万四千余缗,丐取一钱以上,以违制论,仍以钱五十千赏告者,会赦不原。”中书谓:“乞取有少多,致罪当有轻重。今一钱以上论以一法,恐未当。又增禄不厚,不可责其廉谨。宜岁增至一万八千九百缗。在京应千仓界人,如因仓事取受粮纲及请人钱物,并诸司公人取受应千仓界并粮纲钱物,并计脏钱,不满一百徒一年,每一百钱加一等。一千流二千里,每一千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其过致并与者。减首罪二等,徒罪加配五百里外牢城,流罪加配千里外。满十千,即受赃,为首者配沙门岛。若许赃未受,其取与过致人,各减本罪一等,为首者依上条内,合配沙门岛者,配广南牢城。仍许人陈告。犯人该徒,给赏钱百千,流二百千,配沙门岛三百千。若系公人,给赏外更转一资。以上人仍亦许陈首,免罪给赏。”从之。

  四年正月辛亥,诏三司应卖扑酒麴诸坊场钱,每千纳税钱五十,仍别封桩以禄吏。

  五年五月癸未,诏增中书审官东西、三班院、吏部流内铨、南曹、开封府吏禄。其受财者,以仓法论。

  六年四月戊戌,诏裁定在京诸司吏请给。先是,吏禄各有定式,后以兼局,增茶汤、纸笔等钱,侥倖相因,略无限制,而枢密院有言,故降是诏。已而王安石白上曰:“如吏人马骧差往西川、陕西,又往湖南、北两路溪洞,又如中书检正吏,皆一人兼两人文字。若不许兼请,即谁肯任劳责者?既是官有两局,若不许兼,止是占吏人愈多,而妨其本勾当处,且令日食不足耳。”上曰:“一人兼五人处如何?”安石曰:“凡兼局吏,非在一员官之下,即亦不可兼。既无一员官兼五六处差遣者,即岂有兼五七局之吏?”上乃追前诏寝之。

  七月丙寅,诏枢密院减书令史五人,增令史俸月钱二千,书令史五千,春、冬各绢五匹,以汰冗养廉也。

  十二月壬申,三司言:“新法所增吏禄,除旧请外,岁支钱三十七万一千五百五十三缗有奇。”诏以熙宁四年后坊场税钱拨还,不足则以市易司市例等钱补之。仍令提举帐司岁考支收数上中书。时内自政府百司,外及监司、诸州胥吏皆赋以禄,谓之仓法。京师岁增吏禄四十一万三千四百余缗,监司、诸州六十八万九千八百余缗,然皆取足于坊场、河渡、市例免行后剩息钱等,而今县官岁入财用,初无少损,且民不加赋,而吏禄以给焉。乙酉,中书言:“增开封府等处吏禄,以行重法。”上曰:“异时吏不赋禄而受赇,辄被重劾。今朝廷赋禄而责人,可谓忠恕矣。”

  八年闰四月癸巳,权三司使章惇言:“昨增吏禄,行河仓法,盖欲革绝私弊。今闻却有以假借典质之类为名,经隔月日,方受财物者,宜为防禁。”诏行仓法人因职事以借使质当为名受财者,告赏刑名,论如仓法。

  十二月。自熙宁三年始,制天下吏禄而行重法,以绝请托之弊。其年,京师诸司支吏禄钱凡三千八百三十四贯有奇。及沈括为三司使,当熙宁八年,其年支吏禄凡三十七万一千五百三十三贯有奇。京师旧有吏禄者及天下吏禄,皆不预此数云。

  元丰六年正月,诏户部尚书安焘同本部郎官立省、曹、寺、监新旧吏禄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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