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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宗删定编敕


  天圣四年九月壬申,命翰林学士夏竦、蔡齐、知制诰程琳等重修定编敕。时有司言:“编敕自大中祥符七年至今,复增及六千七百八十三条,请加删定。”帝问辅臣曰:“或谓先朝诏令不可轻改,信然乎?”王曾曰:“此险人之言也。咸平中删太宗朝诏令,十存一二。盖去其繁密之文,以便于民,何为不可?今有司但详具本末,又须诏臣等审究利害,一一奏禀,然后施行也。”上然之。

  十一月甲辰,诏见行编敕,又续降宣敕,其未便者,听中外具利害以闻。

  七年五月己巳,诏以新令及附令颁天下,始命官删定编敕。议者以唐令有与本朝事异者,亦命官修定,成三十卷。

  九月,编敕既成,合《农田敕》为一书,视祥符敕损百有余条。其丽于法者,大辟之属十有七;流之属三十有四;徒之属百有六;杖之属二百五十有八;笞之属七十有六。又配隶之属六十有三,大辟而下奏听旨七十有一。凡此皆在律令外者也。于是诏下诸州阅视,听其言未便者。寻又诏尽一年无改易,然后镂板颁行。

  明道元年三月戊子,始行《天圣编敕》。

  二年五月己丑,语曰:“敕令者治世之经,而数动摇,则众听滋惑,何以训迪天下?天圣所修敕令既已颁宣,自今有司毋得辄请删改。有未便者,中书、枢密院具奏听裁。”

  景祐三年七月,禁民间私写编敕、刑书及毋得镂板。

  庆历三年八月。《天圣编敕》既施行,自景祐二年至今,所增又四千七百余条。丁酉,复命官删定。翰林学士吴育、侍御史知杂事鱼周询、知谏院王素、欧阳修并为详定官,宰臣晏殊、参知政事贾昌朝提举。

  十月丁巳,史官修撰王质、集贤殿校理天章阁侍讲曾公亮同详定编敕。

  四年五月癸酉,司勋员外郎吕绍宁请以见行编敕年月后续降宣敕,令大理寺检法官意律门分十二编,以颁天下,庶便于检阅,而无误出入刑名。从之。

  七年正月己亥,《庆历编敕》成,凡十二卷,别总例一卷,视《天圣敕》增五百条,大辟增八,流增五十有六,徒减十有六,杖减三十有八,笞减十有一;又配隶减三,大辟而下奏听旨者减二十有一。详定官张方平、宋祁、曾公亮并加勋,及赐器币有差。

  嘉祐二年八月丁未,韩琦又言:“天下见行编敕,自庆历四年以后,距今十五年,续降四千三百余件,前后多牴牾。请加删定。”乃诏宰臣参知政事曾公亮同提点详定编敕。

  七年四月壬午,宰臣韩琦等上所修《嘉祐编敕》,起庆历四年,尽嘉祐三年,凡十二卷。其元降敕但行约束而不立刑名者,又析为《续附令敕》凡五卷,视庆历敕,大辟增六,流减五十,徒增六十有一,杖增七十有三,笞增三十有八,配隶增三十,大辟而下奏裁听旨者增四十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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