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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吏政(5)


  两姑之间难为妇,属吏亦几无所适从。应请将湖北、广东、福建、云南四巡抚裁并,而各以总督兼之,以一事权。盖大省则督兼抚,小省则抚兼督,岁可节省廉俸、兵饷,役食银无算。如使各直省以布政司为主,又设按察司掌刑名,按劾之事,其实刑名不过视成例而已,按劾久无其实,可并之布政。

  各道本布按之副,兵巡、盐粮各分一职,无非赘疣,酌中之法,以之、四府设一员,所司之事上其成于督抚,至郡县皆以各设一副为限制。此督抚、司道各员必宜量裁者也。

  京官自六卿九列而外,亦有应行裁减者。如东宫不设,安用官属?詹事府可归并翰林院,以副名实。科道为耳目之官,今设员八十不为不多,然半皆仗马塞蝉,曾何取乎具臣,不如减额之半,而以内官之科甲、外官之司道许其言事,殆不啻收八十人之效,未始非拾遗补缺,询事考言之一助也。

  他若内务府糜帑更多,必当大减,偏核在二十名外者,部曹五年外不解补缺者,概令回籍充山长,一以广教化,一以示体恤,事为两得,此京官之必宜量裁者也。

  至于内外武职,王公、将军、都统之外,提督十三人,总兵六十二人,亦大官太多,又如准部,回部官亦太多,新疆、奉天近日增设督抚,官愈大则率多养尊处优,恶劳好逸,能糜帑不能杀贼,宜无论大小,皆裁其半,此内外武职之必宜量裁者也。

  儒学一官,大县设教谕,小县设训导足矣,何必正副兼设。府学诸生仍归诸县,府学教授可裁也。

  迩来自厘局一开,所有捐班候补人员,悉举而纳之其中,故刘岘帅甫莅两江,凡道府以下差委之有名无实者一概裁去,兼差不领薪水,通计每年省费约三十余万金。今之局务可裁者尚多,以支应、采办、转运、牙厘而论,皆理财之类,应归藩司所管,今则采办有局,支应有局,转运牙厘又有局。

  即云藩司事繁责重,不暇兼顾,然每局派干员一人总理,亦可措置裕如,乃一局中既有督办,又有会办,以及委员司事,少则数十人,多则数百人。至于保甲、清讼、巡防,本皋司之专责,郡县相与为治者也,今乃省有局,郡有局,县有局,甚至有东局、西局之判,南局、北局之分。道府衙门又有春秋二季例差派查驿站、班馆等事,每次至少十余人,多至二、三十人,所以然者,非一人之才力不足,必须分任于众人,不过捐员日众,不得不多添差事、位置、闲员,虽然为闲员计则得矣,其如库款日绌何?要宜力加整顿,可裁则裁,可并则并,非特可省经费并杜幸进之阶。至于京害,则自枢垣台谏以外皆为闲散,各部则自掌印主稿以外,徒糜廪禄,堂官则每署四员,而兼差者尤多,文书则每日数尺,而例案极其繁琐,至于鬻爵竟及监司,而吏治坏滥极矣。

  今请首停捐纳乃政官制,用汉世太守领令长之制,唐代节度兼观察之条。

  每道设一巡抚,上通章奏,下领知县,以四五品京堂及藩臬之才望者充之,其知县开为四品,以给御编检郎员及道府之爱民者授之。巡抚以下增置参议、参军、判官等员,以道府同道改授;知县以下分设功曹、刑曹、户曹,而亦以州县进士分补其缺,其余诸吏皆听诸生考充,渐拔曹长行取郎官,其上总督皆由巡抚兼管,各因都会以为重镇,使臣胥之积弊化为士人、三老之乡官,各由民众整顿疏通乃可为治。其京官则太常、光禄、鸿胪可统于礼部,大理可并于刑部,太仆可并于兵部,通政可并于察院,其余额外冗官皆可裁汰。

  裁老弱之兵以加饷,汰闲冗之员以加俸,何莫非节用之大端乎哉!夫国家之蠹中饱而已矣,冗员愈众侵蚀愈多。一盐务计养闲员数百,一厘局计养食客数千,一漕运河运计养无用之人千万辈,甚至持一荐书,大者可得一、二百金,小者可得数十金,以一省计之,所费

  刑政

  律法

  夫西国之法犹能法古人明慎之心,苟能参酌而行之,实可以恤刑狱而致太平。

  中国三代以上立法尚宽,所设不过五刑。读《吕刑》一篇,虽在衰世,犹有哀矜恻怛之意。自后一坏于暴秦,再坏于炎汉,有罪动至夷三族,武健严酷之吏相继而起,大失古人清问之意。使不返本寻源,何以服外人之心志而追盛世之休风耶?

  西人每论中国用刑残忍,不若外国宽严有制,故不得不舍中而言外,取外而酌中。

  夫天地生人,原无厚薄也,何以案情讯鞫而酷打成招独见之于中国?夫三木之下,何求而不得?抑岂各国之人皆纯良而我国之人独凶恶,必须施以毒刑而后可得其情欤?讼之为字,从言从公,谓言于公庭使众共闻以分曲直耳。案既未定,何遂用刑?则问时要无打法。善夫,何沃生《律正》之言!

  云:“两造之中必有曲直。曲者宜罚,多此一打,是谓滥刑;直者求伸,被此一打,是谓枉法。使曲者不畏打,而故逞其凶,不挠之状其情有似乎直;直者畏打,而甘受其屈,战栗之状其情有似乎曲。夫讼所以平民之冤,抑一有此打,则冤抑愈加;讼所以剖民之是非,一有此打,则是非转昧。

  故打之一法,行之以便审官之私图则可;若行之以畏平民之志则决乎不可。”

  今夫言由心发者情也,言多遁饰者伪也。问官以忠恕待人,使其人之言情理可信而无相反之证以起其疑,则谓之直可也;问官以公明断事,使其人之言情理可疑而无相反之据以征其信,则谓之曲可也。果其有罪,自招者罪固在;即不自招,其罪仍在。果其无罪,用刑而招,其枉愈甚;用刑而不招,是谓刑非其罪。

  此理易明人所同晓。中国则必使犯人自招者,由朝廷不信问官也。夫不信问官,岂独中国为然?即外国亦然。乃中国不信问官,而问官于是乎法外施刑,必求犯人之自招以图塞责,而自此冤狱多矣。外国不信问官,而设陪审秉正人员佐官判案,不容犯人之狡展以抗公评,而于是真情出矣。且问官之怀私者无论矣,即使其居心有如白水,自问可对青天,而旁人犹不无可议,以其独断独行不询于众也。况健讼之流涛张为幻,狱成之后虽问官亦不无自疑,则何如询谋佥同舆情允洽之为愈也。

  今宜令各省府县选立秉公人员,或数十人,或数百人,每遇重案,轮班赴署,少者数人,多者十余人,与审官听讯两造之供词,以及律师之辩驳。

  审毕,审官以其案之情节申论明白,令陪员判其是非曲直,陪员可否之人数多寡以定从建。孟子曰:“左右皆曰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即西国公举议员之意也。“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即西国陪员议判之意也。

  若夫人非险猥,则公堂对质每多嗫嚅;人若奸顽,则虽三尺当前犹能诡辩。

  使无律师以伐伸委曲,则审官每为所愚。中国之问官司审既于律法非所素娴,而所用之刑名幕支又于律学不轻传授,生死系其只字,枉直视其片词,稍有依违,则官司之前程难保。若无贿赂,则在讼之受屈必多。则何如明张其词,按律辩论之为得也?中国亦宜以状师办案,代为冲折,使狱囚之冤情得以上达。

  至若刑者类夫秋之肃,犹赏者类夫春之温。刑者,治天下之所不能无。

  然而中国繁刑严法,未免失之于酷。特以刑莫重乎死,缳首与斩首均死也,而肢体之全缺判焉,刑莫辱乎挞,挥鞭与施杖均挞也,而受辱之轩轾攸分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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