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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礼政(4)


  独此事酷虐残忍,殆无人理。或四五岁,或七八岁,严词厉色,陵逼百端,必使骨断筋摧,其心乃快。以为如此而后,他日适人,可矜可贵。

  苟肤圆六寸则戚里咸以为羞。此种浇风,城市倍于乡曲,世家巨室尤而效之。

  人生之不幸,作女子身更不幸。而为中国之女子,贼肢体,迫束筋骸,血肉淋漓,如膺大戮,如负重疾,如观沈灾。稚年惟剥肤之凶,毕世婴刖足之罪。气质虚弱者因以伤生,虽父母爱怜,而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矣。即幸全性命而终日需人扶掖,井臼安克操持,偶有水火盗贼之灾,则步履艰难,坐以待毙。

  伐生质以为美观,作无益以为有益,是为诲淫之尤。

  苟易裹足之功,改而就学,罄十年之力,率以读书,则天下女子之才力聪明岂果出于男子下哉!所望有转移风化之责者,重申禁令,立限一年,已裹者姑容其旧,而书“裹足”二字表其额,悬其门楣。嗣后一律禁止。故违者罪其家长,富贵者停给诰封。

  通饬各省,广立女塾,使女子皆入塾读书。其美而才者,地方官吏赠物赠扁以奖荣之。各塾女师如能教化贤才,卓有成效,咨请旌奖,以劝将来。

  一转移间,利兴弊去,二百兆裙钗皆能佐夫教子,成周之雅化关睢,麟趾之休风,无复见于今日矣。

  天下事贵自然,不贵造作。人之情行其易,不行其难。惟裹足则反是,并无益于民生,实有关于世教。且稽之三代,考之经史,无有一言美之者。

  而举世之人皆沿习成风,家家裹足。似足不小不可以为人,不可以为妇女者,真可谓贼人以为仁义,亦感之矣。

  国朝八旗妇女皆不裹足,古道犹存其风,足尚庄子云:“天子之侍御,不爪揃,不穿耳。”耳尚不穿,岂可裹足耶?应由地方大吏出示禁约,凡属贵贵望族,以及诗礼之大家俱遵王制。其倡优,隶卒,及目不识丁之小户,听其自便。如以此法行之十年,则积习渐消,天下万民皆行古之道矣。

  况妇女裹足则两仪不完,两仪不完则所生男女必柔弱,男女一柔弱则万事堕矣。

  夫裹足为贱者之服,岂可行之天下,而且行之公卿大夫之眷耶?予所以言之喋喋者,实有系于天下苍生,非仅考订其源流而已!

  我朝崇德三年七月,奉谕旨有效他国。裹足者重治其罪。顺治二年禁裹足,康熙三年又禁裹足。七年七月礼部题为恭请酌复旧章,以昭政。典事,都察院,左都御史,王熙疏内开。顺治十八年以前,民间之女子未禁裹足。

  康熙三年遵奉上谕下,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官员会议。元年以后,所生之女禁止裹足。其禁止之法,该部议覆等。因于本年正月内臣部题定。

  元年以后所生之女,若有违法裹足者,其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议处。民则交付刑部责四十板,该管督抚以下文职官员有疏忽于觉察者,听吏兵二部议处在案。

  查立法太严,牵连无辜,以为无关紧要事,竟中止第,使当时禁不过急,持之以恒,则今日已可永除此陋习也。

  藏书

  我朝稽古右文,尊贤礼士,车书一统,文轨大同。海内藏书之家不胜屈,然子孙未必能读,戚友无由借观,或鼠啮蠹蚀,厄于水火,则私而不公也。

  乾隆时特开四库,建文宗文汇文澜三阁,准海内稽古之士就近观览,淹通博洽,蔚为有用之才,作人养士之心至为优厚。而所在官吏奉行不善,宫墙美富,深秘藏庋,寒士末由窥见。及寇乱洊经,付之一炬,中兴将帅每克一省一郡,汲汲然设书局,复书院,建书楼,官价无多,尽人可购,故海内之士多有枕经葄史、博览群书者。

  通商日久,西学流传,南北洋亦复广译西书,以资考证。惟是穷乡僻邑,见闻无多,疆吏亦漠不关心,置之度外,则傲僻孤陋,故我依然。然后知藏书之为遍多,而广置藏书以资诵读者之为功大也。泰西各国均有藏书院、博物院,而英国之书籍尤多。

  自汉唐以来,无书不备,凡本国有新刊之书,例以二分,送院收储。如有益于国计民生者,必膺朝廷重赏,并给予独刊之权若干年。咸丰四年间,于院中筑一大厦,名曰读书堂,可容三百人,中设几案笔墨。有志读书者先向本地绅士领有凭单,开列姓名住址,持送院中董事,换给执照,准其入院观书,限阅六,月更换一次,如欲看某书某册,则以片纸注明书目,交值堂者检出付阅。阅毕缴还,不许携带出门,及损坏涂抹。倘有损失,责令赔偿,特设总管一员,司理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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